经典案例
【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律师笪凤瑶代理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邱xx在江苏省xx市xx区新桥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于2006年11月25日由其本人签署了拆迁协议,后邱xx反悔,并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房屋于2008年8月被强制拆除。后邱xx在H高中校内的西南侧,以该地为其自留地为由,搭建平房,并逐步扩大,邱xx在该违章建筑周边种植蔬菜,养殖家畜,严重影响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提升,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和xx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经开区执法局)以整治环境为借口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对邱xx房屋及养殖棚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

邱xx认为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及清理行为违法,便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对邱xx在H高中校内搭建、种植、养殖的物品实施的强制拆除及清除行为违法;责令xx街道办、经开区执行局在法定期限内就前述强制拆除、清除行为给邱xx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近日,针对邱xx诉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案,江苏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对邱xx在H高中校内搭建、种植、养殖的物品实施的强制拆除及清除行为违法;责令xx街道办、经开区执行局在法定期限内就前述强制拆除、清除行为给邱xx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辩称,2020年11月23日、11月24日、12月2日、12月4日,因环境整治的需要,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等单位前往H高中,在该校围墙内西南处绿地上,清除铁皮棚、羊棚等,并将羊、兔子、鸡鸭等清出现场。xx街道办清理的地方属于H高中所有,不是邱xx所称的xx区新桥村的土地。2006年11月25日,邱xx就位于xx市xx区xx镇申新村殷巷上13号房屋与xx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xx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邱xx没有主动履行,xx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诉讼途径已将邱xx房屋强制拆除,邱xx在诉状中称在xx区新桥村拥有一处房屋无事实依据。涉案地块于2010年11月22日办理土地证,使用权人为H高中,地类(用途)教育用地。邱xx在H高中校园内违法搭建及饲养动物,其行为明显不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经开区执法局辩称,邱xx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律师笪凤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邱xx在H高中内进行了搭建、种植和养殖行为。虽邱xx未有证据证明其搭建、种植和养殖行为的合法性,但相应的建筑材料、农作物、家禽家畜等,本身也具有价值,故案涉强制拆除、清除行为对邱xx的权益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xx街道办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及清除行为已予认可,应予以确认。邱xx主张经开区执法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及清除行为,并提供了照片、答辩书等予以证明,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经开区执法局虽否认参与了案涉拆除、清除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对当日有其工作人员在现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证据和举证责任规则,可以认定经开区执法局也实施了案涉拆除、清除行为。故H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设定、由法授权、依法实施、受法约束。本案中,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法定程序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及清除行为,构成行政违法。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案涉地块已由H高中取得土地使用证进行使用,邱xx虽对H高中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否定该土地使用证的效力。邱xx要求在H高中持有土地使用证并进行使用的土地上予以恢复原状,不具有可能性。但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仍应对其实施的强制拆除、清除行为给邱xx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拆除、清除的范围、标的等现无法查清,经邱xx申请并经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均以房屋已拆除等为由不接受委托评估,对邱xx委托的D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未予认可,也无周边同类赔偿标准可供参考。

邱xx、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对对方制作的物品清单均不予认可,也无其他证据可以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不具备直接作出确定赔偿判决的条件。考虑到涉案的赔偿内容和赔偿标准仍需进一步查明和认定,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应由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先行处理。邱xx对xx街道办、经开区执法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笪凤瑶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对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应按照法定程序,让当事人限期拆除,对于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予以拆除。若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属违法,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