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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案】律师韩彦彦代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7年6月23日,因需建设xx市人民医院汇桥分院项目,为对曾*所在的xx社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曾*签订了一份《房屋搬迁补偿合同》,其中,曾*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584.07㎡、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为178㎡,商定单价为1257.12㎡。签订该行政协议时,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专班负责人向曾*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5.24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为曾*的另一宅基地补偿款;由于曾*带头支持该拆迁工作,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专班工作人员郝*向曾*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此之后在该区域内凡与他人签订协议的,其补偿标准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曾*,如特殊情况确需超出的,曾*可要求另行补偿,否则可视该行政协议无效。该承诺是该行政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开发区管委会对曾*应当诚实履行的约定义务。拆迁工作完成后,曾*发现开发区管委会与他人签订的行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均明显高于曾*。其中,被拆迁户曾x华的补偿标准为1879.3元/平方米,每平方米高于曾*453.95元。开发区管委会在该工作中对曾*采取暗箱操作、虚假承诺的方式,不履行承诺,存在欺诈行为,该行为给曾*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承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区管委会按453.9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曾*增加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6.51万元。

一审中,经审查认为,曾*要求开发区管委会按xx社区的工作人员书写的《承诺书》履行给付义务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曾*的诉讼请求。曾*不服该判决,便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述行政判决,由开发区管委会增加给付曾*拆迁款26.51万元。


近日,针对曾*与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xx社区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开发区管委会补偿曾*5.62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曾*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作为曾*的代理律师韩彦彦指出,一审法院认为签署《承诺书》的成员是xx社区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可,不属于行政承诺,却忽视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签署了姓名,属认定事实错误。对于上述《承诺书》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遵守承诺,恪守信用。针对曾*与其主张的参照对象曾x华二分拆迁合同补偿情况进行了比对,二者房屋结构均为砖混,建造年限7年。对砖混结构的拆迁补偿价格均为455元/平方米;但对砖木结构、简易建筑、地板砖、墙面砖、围墙、树木等补偿价格前者低于后者。以曾*搬迁补偿合同标明的实际数量计算,具体差价为:砖木12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2000元、简易建筑58平方米×180元/平方米=10440元、地板砖530.4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608元、墙面砖213平方米×30元/平方米=6390元、围墙20米×100元/米=2000元、厕所1个×1000元/个=1000元、树木13230元(总额)、太阳能1个×600元/个=600元。共计5.62万元。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经折算曾*应得到适当的差价补偿。故一审法院在审查中,忽视了《房屋搬迁补偿合同》与《承诺书》之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开发区管委会补偿曾*5.62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不公平的补偿,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