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00年,朱x坦在徐州市xx区崮岘村马山建有房屋170平。2021年8月6日因“双拥路(马山路)两侧附属物清理”名义(以下简称“该拆迁项目”)被强拆。其父亲朱宗1的房屋(1994年)和儿子朱x坦共有的承包土地被强行打入共13万元“征收”补偿款。朱宗2土地也被强行打入补偿款。2020年11月3日,朱x坦同徐州市**房屋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和徐州市xx区xx街道崮岘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协议书》,约定由“指挥部”给付朱x坦100㎡以上安置房和储藏间以及搬家费、租房费等,该协议并未得到履行。

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等的合法性,朱x坦、朱宗1、朱宗2(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邮寄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徐州东部绕越高速马山部队段配套工程附属物清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资金(即被清理的附着物的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材料和对应的所签署的补偿协议及其附件,xx街道办收到徐州市xx区交通运输局拨付的就该项目的补偿款的财政资金拨款凭证和分配方案材料,该项目安置房分配,名单及安置房所在位置。


徐州市xx区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同年2月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经查,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依法须撤销重做。申请人便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并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在接到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对于同样的事实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过、也向xx区相关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申请过同样的信息,且当事人已经起诉了被申请人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被拆除的房屋属战备道路范围,是属部队红线范围之内的部队军事项目。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绕越高速项目的建设不属于办事处的工作范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均属于xx区相关部门内部的工作文件或涉密的会议纪要,或者是区行政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文件,被申请人既不是制作该信息的单位,也不是保存上述相关信息的单位,最重要的是上述相关信息与被申请人无关,不在被申请人处保管,无法进行公开。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系《关于拨付徐州东部绕越高速马山部队段配套工程附属物清理费用的请示》及3份附件,被申请人在答复内容中称"关于xx区某部队配套基础设施扩建项目的有关信息,经征询该部队,部队明确答复∶凡涉及部队名称和番号以及部队军事设施的内容,一律不得对社会公开,因此你们所申请的有关部队的有关信息,无法对你们公开",但答复内容的最后又称"你们申请我局信息公开我局也不掌握该信息"。


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前后存在歧义,未能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做一个准确的答复并说明理由,且未依法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依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关于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律师杨亮认为,申请人两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不相同,故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或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