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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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xx于2021年8月16日向xxx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因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吉xx向xx县相关部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xx县相关部门办公室陆*于2021年9月17日签收该申请书。xx县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吉xx认为xx县行政机关的行为属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xx县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的行为违法;判令xx县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本案一审认为,吉xx诉请xx县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吉xx的起诉。吉xx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律师杨亮提起上诉。
近日,针对上诉人吉xx因与被上诉人xx县相关部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海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本案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审中,吉xx认为一审裁定认定其在没有先向xx县相关部门下属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其直接向人民法院针对xx县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xx县相关部门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县相关部门及其负责行政复议的机关均没有收到吉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县相关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吉xx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立案。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本案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不服或在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