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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纠纷案】周游律师:行政处理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x在xx区xx街道xx村窝凼组朝阳山45号出资修建了砖混、彩钢结构的建筑物。xx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7月13日决定对钟x的上述建筑物进行立案查处,并于次日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验,确认钟x上述建筑物约450㎡,修建于1999年,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在调查时对拟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告知。xx区城市管理局于同年8月24日作出《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钟x修建的上述建筑属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责令钟x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回填)的,该机关将提起xx区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回填)。同日,xx区城市管理局在钟x案涉建筑上张贴了上述决定书。钟x不服,便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



近日,针对钟x诉xx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理一案,重庆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重庆市xx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城市管理局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案件调查、处罚告知并送达,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遵循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钟x提出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


律师周游指出,xx区城市管理局在发现钟x的案涉建筑物涉嫌违法后,依法立案,经调查、勘验,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但xx区城市管理局在向钟x送达被诉行政决定书时,仅有电话联系钟x的记载,在没有证据证明钟x拒不到场或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将行政决定书张贴在案涉建筑物上,不符合上述规定。鉴于钟x实际知晓被诉行政决定书,且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因此应确认送达程序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重庆市xx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