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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邱某(申请人)在xx市xx区百亩乡新家村鱼子组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xx市xx新区管委会百亩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项目于2012年9月7日经湖南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同年9月27日,xx市相关部门发布了该用地项目的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8日与相关单位签署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附件。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至今未兑现,其他同村被拆迁村民自2012年签订协议后陆续被安排了临时过渡棚,但申请人家庭至今未被安排临时过渡棚居住。为了核实上述临时过渡居所和拆迁安置房及其他村民补偿情况等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邮寄申请了以下信息公开材料:“百亩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中所有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发放使用的明细材料、临时过渡棚分配名单及签署的相关协议、拆迁安置房具体位置及其建设单位名称和该安置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邮寄书面答复材料,但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仅提供了《关于邱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且未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一案,某市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依法提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迟至2022年3月10日才作出答复,已超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期限,且未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另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复,仅提供了未送达的《关于邱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文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