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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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申请人)系xx村村民,2000年,钟x(夏x的丈夫)申请宅基地被村里告知未获批。后来,得知该宅基地以“棚户区改造”已获批。但村委会在钟x获批的宅基地上让钟x的弟弟钟*建房,并居住多年。钟*还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领取了补偿款等利益。为了核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合法性及拆迁补偿等情况,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通过潍坊市H区财政局(被申请人)官网信息公开网站提交了附件所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潍坊市H区财政局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潍坊市H区财政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一案,潍坊H区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潍坊市H区财政局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潍坊市H区财政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被申请人辩称,答复人向申请人出具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不应予以撤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杨亮指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收到的用于支付“xx旅游开发区xx村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拆迁补偿款的财政拨款凭证、拆迁补偿款资金申领的批复、潍坊市H区财政局将全部拆迁补偿款下发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明细,《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部实务信息中的“内部工作流程”应限于机关内部,并不包括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信息为由,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认定事实错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信息不予公开,应以该信息存在为前提,被申请人在未明确是否制作、保存或者获取该信息的情况下适用本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对部分事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鉴于该事项与其他事项同载于本告知书,为保障申请人整体性实现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不宜区分处理。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潍坊市H区财政局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潍坊市H区财政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对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告知书书面答复申请人,载明答复结果及相关救济途径,并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若对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