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纠纷案】笪凤瑶律师: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扬州Z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线缆公司)合法租赁了扬州Q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位于扬州市G区孙庄路的厂房,因“扬州火车站站北路”项目建设需要,该厂房面临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1年11月22日向扬州市E区相关部门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街道办事处)邮寄并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如下信息并书面答复:征收部门与Q公司就该厂房拆迁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复及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


X街道办事处受理Z线缆公司申请后,便作出答复,但答复文件中并未加盖红色印章,且仅提供了几页复印件,答复内容也完全不符合Z线缆公司申请公开各项内容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Z线缆公司认为X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Z线缆公司便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街道办事处未向Z线缆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近日,针对Z线缆公司与X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街道办事处对Z线缆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X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对Z线缆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街道办事处辩称,Z线缆公司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是有关以协议方式拆除房屋的信息,不属于法定征收的相关信息。但已在本案诉讼中对Z线缆公司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给予了书面答复。


律师笪凤瑶指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X街道办事处收到Z线缆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Z线缆公司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虽然X街道办事处在本案诉讼中对Z线缆公司进行了答复,但不能代替其按行政程序对Z线缆公司申请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