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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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构件厂是Y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工程,后在相关部门的安排下,将厂址迁至**工业园内,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了2万元的保证金。E构件厂在无水、无电、无路的情况下,耗资400余万元恢复生产,重建589.96平方米的厂房。2018年8月1日,Y县综合执法局以E构件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强行对E构件厂房屋进行了拆除,后E构件厂起诉要求确认Y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其厂房及设施的行为违法,法院作出判决书,确认Y县综合执法局拆除行为违法。E构件厂与Y县综合执法局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E构件厂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Y县综合执法局赔偿E构件厂损失560万元并给E构件厂重新安置生产经营场地。
近日,针对Y县E构件厂与Y县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Y县综合执法局向Y县E构件厂赔偿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生活物品、产品等损失共计138.26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Y县综合执法局辩称,E构件厂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对其机器、模具、产品等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E构件厂提供的相关物品损失清单均系其自行制作,不足以证实相关物品损失。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上述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Y县综合执法局拆除E构件厂的行为违法且该违法行为也造成E构件厂的财产损失,故E构件厂有权也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强拆过程中,Y县综合执法局未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未对财产进行公证而导致财物毁损规格、价值等事实认定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Y县综合执法局虽不认可E构件厂提供的遗漏物品清单,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拆除时上逐生产设备、生活物品、产成品不存在或已搬迁,故其应对强拆中造成E构件厂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违法建筑被拆迁部门非法拆除,应对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赔偿。若未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