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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樊厚坤律师:行政诉讼案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01   案件概述


2021年9月28日,王某某位于H省Z市Y区D乡某小学对面的房屋突遭强拆。经了解,确认系被告D乡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被告作为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为由,要求王某某自行拆除后三日内即强行拆除,未给王某某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诉讼的机会。

D乡人民政府在实施拆除前,未与王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D乡人民政府夜晚实施拆除,拒绝听取王某某的陈述申辩,未告知权利。剥夺了王某某通过复议、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王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夜晚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拆除时未现场录像或者公证。王某某认为D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委托律师樊厚坤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确认D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Z市Y区D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作出如下意见:

一、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违建的唯一的理由是上诉人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注:加下划线部分文字是原文引用法规条文,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从法律的规定看,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来说,需要考虑当时当地是否有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或乡村规划,需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地块是否在规划区内,需要考虑城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情况,需要考虑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情况,需要考虑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用途,需要考虑地块是否属于规划法实施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建设用地,需要考虑建设时间,需要考虑建设主体。


本案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块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在城镇或乡村规划区内,依法不需要获得规划许可证,依法也不可能获得规划许可证。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被告没有调查收集任何的证据,没有进行的任何的调查核实工作。被告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国土资源局复函等证据。从落款时间看,是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为了应诉而调查收集的。被告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之规定,这些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被告未查清房屋建设时间,未查询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或乡村规划,未确认原告的房屋是否在规划区内,未查明原告建房是否需要或有无可能获得规划许可证,未查明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块的规划用途,未考虑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武断地声称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进而强制拆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超越法定职权

中共SY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20)的通知》(H编〔2020〕40号)规定,被告有6项行政强制职权。但其中并不包括强制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被告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在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情况下,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径直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三、被诉行政行为完全未遵循法定程序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被告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成立案、调查、告知、处罚等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被告限原告三天内自行拆除,却未等期限届满,在第二天自己动手强拆。


被告强拆原告房屋之前,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履行,未告知原告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未等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全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机会,也未告知权利。被告强制拆除前,未对室内物品、设备设施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未搬出室内物品、设备设施,未通知原告到场,未对拆除过程进行公证和录音录像,突然于晚上十点左右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樊厚坤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被告若发现原告建房有“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或属“两违”建筑,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但D乡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拆除通知及送达拆除通知时的照片,并无其他相关程序方面的证据,故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除原告所建房屋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D乡人民政府在庭审质辩中称原告的房屋系“两违”建筑,但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因D乡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樊厚坤提醒大家: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