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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W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王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22日,W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某在2014年3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4年3月28日,W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2014年4月1日,W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2014年4月9日,W市住建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这几份公告于2021年6月贴在王某某自家门口,但其自始至终不知道这些公告的存在。
近日,王某某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罗永波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W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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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W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三、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案中,W市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W市住建局并未提交相关送达凭证,也未提交任何执法过程的资料,无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后,应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妥善归档保存。故W市住建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W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罗永波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