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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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W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王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22日,W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某在2014年3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4年3月28日,W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2014年4月1日,W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2014年4月9日,W市住建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王某某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罗永波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W市住建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W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事先发出催告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并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妥善归档保存。本案中,W市住建局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以王某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而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法院在另案中已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强制执行决定书》失去其依据。
同时,W市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W市住建局并未提交相关送达凭证,也未提交任何执法过程的资料,无法证明《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W市住建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罗永波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