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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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H省B市L区Z乡L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依法被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2019年L区政府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杨某未与任何机关签订过拆迁协议,杨某房屋于2021年2月5日晚遭强拆。杨某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补偿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被政府批给“Y”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核实该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杨某于2021年3月1日向L区政府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申请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L区政府邮箱实时签收。但其于2021年5月26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严重超期。杨某向B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B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信息公开答复书错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B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L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L区政府重新履职并予书面答复,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撤销被告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杨某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B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3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L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与L区政府确认收到申请之日,故对原告主张L区政府超期答复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B市政府受理杨某的复议申请后,作出维持L区政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当,亦应撤销。综上,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