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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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位于H省B市L区H乡S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依法被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H乡政府于2019年作出并发布《明白纸》,杨某并未与任何机关签订过拆迁协议的情形下,其房屋于2021年2月5日即遭强拆。杨某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已被政府批给“Y”项目开展建设商品房。B市L区人民政府作为杨某房屋所处的城中村改造拆迁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具有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2021年5月31日,杨某邮寄拆迁补偿款的支付申请给B市L区人民政府,B市L区人民政府次日签收,其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处理,但至今杨某未收到任何回应。
杨某认为B市L区人民政府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2021年5月31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予以履责并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支付拆迁补偿款,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责令被告B市L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L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具有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原告杨某提交的宅基地证、《省重点项目艺术小镇>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明白纸》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宅基地权属系原告的,且宅基地被征收,故被告L区政府应对原告予以安置补偿。
关于杨某主张应确认L区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行为违法的问题。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违法的判决。本案中,杨某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两项,本院经审理认定L区政府存在不作为行为并支持了杨某关于责令L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故无需再对L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补偿安置有特定的程序,法院不能以判决的方式越俎代庖,对于原告诉请法院直接判决具体补偿项目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杨亮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尽到补偿安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