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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张某某系S省Z市X区S镇C村村民,C村棚改办于2021年8月发布了《搬迁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载明C村要被棚改,后申请人之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拆迁协议,9月申请人房屋即遭拆除。为了核实该棚改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等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邮寄了以下村务公开申请事项:书面公开“X区S镇C村棚改补偿款分户补偿明细及各户所签协议,村委会参与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人员姓名和职务,C村村规民约,C村村委会2020-2021年度财政拨款的使用明细。”第三人次日签收后至今未作答复。申请人遂于2021年10月3日邮寄附件所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等材料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月5日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在2个月内(12月5日前)履责完毕并予书面答复,故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委托律师杨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责并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


Z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具有法定监督职责。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最高法裁定案例及其公布的相关案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参考采纳并对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称其“已经及时将该申请书转交给S镇,并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监督申请,未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相关主张复议机关不予认可。最终,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采纳律师杨亮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在行政复议中,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