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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案】罗永波、华天骄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案当事人诉求获支持!

01   案件概述


姜某某、刘某某系W市L路24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该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人,持有有权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6月17日, W市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15〕29号《W市人民政府关于W市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W市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20年11月23日,W评估公司作出W评字[2016]第8067-36号《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原告姜某某、刘某某被征收房屋(W市L路242号)的评估价值为603858元。W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年1月6日采用邮寄方式向原告姜某某送达该《评估报告》。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W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经与原告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W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日对姜某某作出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

2021年8月5日,原告姜某某、刘某某收到被告W市人民政府的拆迁办送达的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原告姜某某、刘某某不服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姜某某、刘某某委托律师罗永波、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W市人民政府作出的《W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W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W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W市人民政府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被告W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中所附《征补方案》,明确对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既然被告W市人民政府在开展本案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中,已经选择按照《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姜某某、刘某某的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就应该按照公布的《征补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的规定,被告W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日对姜某某作出的文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中,虽然载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但产权调换仅表述为“根据W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政策执行”,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利于保障原告姜某某、刘某某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不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W市人民政府依据《征补条例》作出的W市政房征补决字〔2021〕13号《征补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罗永波、华天骄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华天骄提醒大家: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可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定要加倍重视。如果面临补偿未谈妥、房屋就被强制拆除的情形,要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积极行动,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