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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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翟某向H省林业草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为“H省G市S镇F村北部一处约300亩林地的1.该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2.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4.该林地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5.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6.《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H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
2021年8月23日,H省林业草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翟某其申请公开的H省G市S镇F村北部约300亩林地的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该林地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本机关不掌握,并建议翟某向林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审批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且翟某申请公开的《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H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该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翟某不服H省林业草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2021年7月28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重新作出答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被告H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共包含六项内容,即H省G市S镇F村北部一处约300亩林地的1.该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2.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4.该林地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5.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6.《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H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被告H省林业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H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的相关规定告知原告1-5项信息不掌握,并建议原告向林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审批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土绿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H省国土绿化规划(2018-2035年)》”,被告H省林业草原局答复称“为确保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故原告的该项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周游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