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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请求:1、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申请人继承的涉案房屋被违法拆迁过程中予以强行拆除的违法行为,责令拆迁人等有关单位依法将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交付申请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请移送管辖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则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认为不符合受理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的条件,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该《补正告知书》已于当目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申请予以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理,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51号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反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51号复议决定书。


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的两名工作人员向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京东公司”)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涉案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包括涉案房是所涉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核发情况、涉案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涉案房屋是否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签订人、涉案房屋是否已被拆除、由谁拆除、拆除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人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什么关系、中建京东公司为什么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问题。


中建京东公司同时提交了使用人为徐某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顺-杨镇一街集建(证)字第502号)、户主姓名为徐某兰的《宅基地登记卡》、认定组成员签字并由村委会盖章确认的《特殊情况认定表》、一封手写书信(写给全义哥、桂英嫂,落款人为申请人王某玲及案外人刘振昌)、《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房验收单》等材料。


其中,《特殊情况认定表》中“安置人员”一栏载明:王某文;“特殊情况”一栏载明:1、产权人徐某兰,李某英系徐某兰之侄媳,王某文系徐某兰之侄孙,经认定小组认定,情况属实。2、产权人徐某兰与之夫王琦均已故,生前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一女王某玲,经认定小组认定,情况属实。3、产权人徐某兰已故之女王某玲于1998年10月将其继承的徐某兰所属上述宅院及地上房屋赠予李某英,经认定小组认定,情况属实。4、产权人徐某兰与之夫王某均已故,且其双方父母均先于其已故,经认定小组认定,情况属实。5、本村村民中,徐某兰,与宅基地登记卡50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徐某兰为同一人,情况属实。


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玲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其中“调查核实情况”部分载明: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我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拆迁管理科,对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硕进行调查询问,调查情况如下:申请人王某玲反映的位于顺义区杨镇一街村XXXX49号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徐某兰名下。徐某兰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王风玲。徐某兰于2000年去世,王某于1978年去世。李某英系徐某兰的侄媳,徐某兰已将上述房屋赠与给王某义和李某英,王某义与李某英系夫妻关系。李某英与顺义区杨镇棚改士地开发项目拆迁人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交房验收单后,房屋交由拆迁人委托的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回复意见”部分载明: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士地开发项目拆迁过程中,未发现拆迁人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强拆你方所述位于顺义区杨镇一街村XXXX49号房屋的违法行为。该回复意见已依法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一街村XXXX49号宅基地的中,使用权人为徐某兰,申请人是徐某兰和王某夫妇的独生女儿。



徐某兰于2000年7月9日去世,王某于1973年11月9日去世。2019年11月20日,中建京东公司取得京建顺拆许字[2019]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C片区项目拆迁建设,拆迁实施单位为: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JL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海远拆迁有限公司。涉案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2019年11月20日,中建京东公司与李某英就涉案宅基她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士地住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的甲方为中建京东公司。乙方为徐某兰(已故)李某英。2019年1月23日,李某英签署(交房验收单》,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拆证实施单位。其后,涉案房屋被拆除。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玲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03   法院判决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一街村XXXX49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徐某兰已去世,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未予变更,且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李某英拥有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于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申请人和刘某昌所签名手写信的赠与效力问题均非行政机关所能确定。被申请人在《关于王某玲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中认定徐某兰已将涉案房屋赠与王某义和李某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但鉴于涉案房屋是在实际占有人李某英与中建京东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交房验收单后拆除,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未发现违法强拆行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拆迁人等有关单位依法将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交付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未予回应,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另,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51号复议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回复,程序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若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