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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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0日。T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在津南区葛洁镇等五个小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批复》,其中同意原J县在T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原告程某系T镇T村村民程某侠(霞)之子,程某侠(霞)于1992年12月17日经T治村及T泊乡(原)政府批准取得准建证,在本村建房三间。1997年2月15日,原告程某因“分家”取得该处房屋。2021年8月8日,被告T镇政府向原告出示《搬离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为:“为加快示范镇建设,该处房屋已经列入拆除范围,近日我镇将组织房屋拆除工作,请您三日内搬离此处,以免因房屋拆除给您带来不必要损失”。2021年8月18日,被告T镇政府组织人员将该房屋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形下擅自拆除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罗永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T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律师罗永波指出,根据原告程某提交的《准建证》《明细表》《搬离告知书》“分家协议”,足以确定案涉登记编号为2082、门牌号为T村六区平安路2号的房屋与原告程某存在利营关系,因此程某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T镇政府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拆除房屋已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该房屋签署《宅基地换房协议》,故其抗辩意见法院不应予以采纳,被告T镇政府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即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原告程某关于确认被告T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罗永波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未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原告的,属于程序违法,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