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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当事人诉求获支持!

01  案件概述


张某某在山东省ZZ市X区某村(以下简称该地块)拥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因该房屋现被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并于2021年9月4日被拆除。另查张某某之子擅自于2021年8月与拆迁指挥部签约的事情并未事先得到本人授权,本人也并未同意。且该协议系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至今都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人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基础上直接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为了核实该棚改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等的合法性,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X区财政局邮寄EMS快递,快递单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邮件于同年9月13日被签收。截至申请人2021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区财政局未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张某某作出回复。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杨亮律师向X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履责并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履责并书面答复。



X区人民政府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X区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03   行政复议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答复,违法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杨亮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