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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案】笪凤瑶律师: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原告曾某某系C县Z镇Y村九组的村民。2020年4月,C县Z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S村三组、Y村九组、N村一组以及C县国有林场分别向Y市 L示范区管委会请示,要求新建或扩建森林防火通道。

同年5月6日,Y市 L示范区管委会作出批复,原则同意前述四家单位新建或扩建森林防火通道,并对通道路线及面积进行了规划,同时要求各请示单位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后依法依规使用林地。2020年6月17日,C县人民政府根据C县Z镇人民政府的请求,作出同意修建Z镇Y村九组至N村一组森林防火通道项目的批复。

2020年8月11日,Y市 L示范区管委会根据C县Z镇人民政府请示作出原则同意新建Z镇Y村九组至N村一组森林防火通道的批复。后进场施工,并清除了曾某某承包管理林地上的附着物。


曾某某认为C县Z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其签订任何土地补偿协议且并未向其提供任何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笪凤瑶提起诉讼。



近日,某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确认C县Z镇人民政府强行清除曾某某承包管理林地上附着物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二、案件受理费由C县Z镇人民政府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03  法院判决

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作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对自己作出的相关占地修路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笪律师指出,本案中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在本案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强制清除原告管理林地上附着物以及占用林地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未作出合理说明。

因此,对原告曾某某要求确认被告强行清除其承包林地上附着物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