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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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系茂业JL一号业主,为了解所在地区教育政策,原告通过EMS于2021年3月21日向被告SH区教育局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如下信息,请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1.SH市光河区文化路小学及沈阳市SH区第Q中学总校校务2016年-2020年公开目录、内容;2.沈阳市SH区教育局收取沈阳X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MY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华强JL城市广场置业有限公司、HR置地(沈阳)有限公司四家公司2016年至2020年历年捐赠的教育经费具体使用信息;3.SH区《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被告于2021年5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认为该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委托律师笪凤瑶提起行政诉讼。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被告沈阳市SH区教育局对原告莫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二、撤销被告沈阳市SH区教育局对原告莫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3项(即对原告***申请的《SH区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不予公开)。三、责令被告沈阳市SH区教育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莫某公开《SH区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笪凤瑶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告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
关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一项内容,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第三条规定:“校务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加强对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校务公开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根据上述规定,校务公开的主体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故被告答复原告该信息不属于其依法公开的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项内容,被告表示没收取过上述企业捐赠的教育经费,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另外,即使被告接受捐赠也并非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被告对该项申请的答复亦无不当。
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项为“SH区《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系被告对于其辖区内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并非内部事务信息,应予以公开。因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3项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政府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涉及自身利益时,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