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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案】笪凤瑶律师:行政机关强行施工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原告系C县Z镇某村村民,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合法承包某村4组集体土地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因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强行进入某村4组集体土地施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土地补偿协议,且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土地补偿款。


原告曾某某等村民认为被告未对修路占用土地进行相应补偿,遂委托律师笪凤瑶提起行政诉讼。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实施的强挖强占行为违法;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强行清除原告曾某某承包管理林地上附着物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03   法院判决

笪凤瑶律师提出,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作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对自己作出的相关占地修路行为的合法性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但本案中,被告C县Z镇人民政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强制清除原告管理林地上附着物及占用林地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而现范性文件,也未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行清除其承包管理林地上附着物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