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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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是**经济技术开发区D村村民,在D村第二组拥有合法住宅房屋。因**经济技术开发区xx东路拉通项目,陶某房屋处于被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20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陶某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陶某房屋遭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的不明身份人员的非法强拆,家中财物被损毁掩埋,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陶某认为,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经开区管委会擅自将陶某房屋拆除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严重损害了陶某合法的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陶某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陶某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陶某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D村二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庭审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陶某房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处于城市规划区。经开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前就取得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批文,根据**市委市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陶某房屋所在位置是要修建一条公路,该公路建设是**市重要的民生工程,**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市相关部门文件的要求,依法对陶某房屋发出征收公告,经陶某所在的基层组织D村及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三局反复做工作,陶某不愿意按照开发区补偿的标准接受征地拆迁补偿事宜,所以房屋被拆除了。对房屋拆迁的时间无异议。
律师韩彦彦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相关部门征收房屋的,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补偿决定。经开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强制行为遵循了法定程序。经开区管委会在未与陶某订立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陶某房屋,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陶某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D村二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遇到强拆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保存好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若拆迁中发现拆迁方未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违法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