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柴xx是**市**镇**村北300亩林地的承包人,现因原承包人柴xx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需继承该林地财产,2021年7月23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征地申报材料等7项信息。同年8月1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柴xx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称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柴xx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柴某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柴某2021年7月23日的信息申请重新答复。
近日,针对柴某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柴某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的信息重新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庭审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经查找未发现柴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柴某申请的关于涉案争议土地征收的相关审批资料是不存在的,对其依法进行了答复,从程序上以及实体上履行了工作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柴某就**市**镇**村北土地征地申报材料等7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就征地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答复,其他申请未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履行答复义务的部分不再处理,对柴某信息申请未做答复的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应当依法答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柴某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的信息重新答复。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指行政机关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答复,申请人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会被责令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