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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笪凤瑶律师: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翻案”!

01  案件概述


2021 年 2 月 4 日朱某某向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申请对ZKH公司违法占有申请人宅基地、自留地进行违法建设住宅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对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人。2021年2月4日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后,于同年2月26日作出《关于朱某某反映ZKH公司违法建设问题的情况说明》,并于3月2日将情况说明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据线索予以查处,也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被告辩称其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某法院提起上诉。



某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撤销X市人民法院(2021)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责令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朱某某的查处申请作出调查处理。三、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案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查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三、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03   法院判决


笪凤瑶律师指出:在上诉人申请查处之前,被上诉人已经对ZKH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分别作出过三次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所涉土地是否包括上诉人申请查处所涉的土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据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已经针对上诉人的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


并且,对于处罚决定中的“责令交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内容,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申请非诉执行等法律程序,非法占地行为的状态仍在持续,仅作出处罚决定并不等同于已经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仍负有对上诉人申请查处事项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职责。


最终,经审理采纳律师笪凤瑶的意见。关于被上诉人应当如何进行查处的问题,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结合调查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结果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仅作出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就已经履完法定职责,如未依据线索及法定程序进行实质查处,仍可能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