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曹某的房屋位于驻马店市xx区xxxx住宅小区二期*号楼A户型三楼西侧,2008年5月购买,面积约132.93㎡。2018年12月某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关于驻马店市火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曹某的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是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是xx区A街道办事处和xx区C街道办事处。因补偿曹某未签订相关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2月20日,曹某房屋被强拆,5月31日,驻马店市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曹某的房屋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曹某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8月20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曹某请求过高,不予赔偿。
曹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赔偿数额较大为由对其不予赔偿,显然不合理。曹某委托律师郎丽彩将其诉至法院,请求xx区相关部门赔偿曹某损失。
近日,针对曹某诉驻马店市xx区相关部门行政赔偿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限驻马店市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曹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具体的赔偿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曹某赔偿请求不符合规定,xx区相关部门决定不予赔偿;曹某房屋与商品房没有可比性,主张赔偿不应支持;拆除曹某房屋时物品已腾空,不存在损失。曹某要求所谓物品损失、维权费用等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律师郎丽彩指出,曹某的房屋被xx区相关部门因征收强制拆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曹某房屋的行为已被驻马店市相关部门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曹某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且在xx区相关部门不予赔偿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曹某的主体资格。xx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主体是履行行政赔偿适格的被告。曹某的房屋被xx区相关部门违法强制拆除,应根据曹某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征收时对曹某房屋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材料以及强制拆除对曹某的财产所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公正合理赔偿,而不能认为曹某提出的赔偿申请数额较高不予进行赔偿,该不予赔偿理由是一种明显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此,xx区相关部门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无认定的事实。
曹某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xx区相关部门对曹某的申请赔偿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明确的具体赔偿数额决定,以保护曹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郎丽彩的意见,作出判决:限驻马店市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曹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具体的赔偿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提醒大家:房屋被征收强制拆除后,应按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赔偿数额至少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获得的补偿数额。另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逾期不作出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合法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