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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韩彦彦律师:行政诉讼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匡先生是xx市N区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房号为3-0*1、3-0*2)。xx镇相关部门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匡先生的3-0*1号房屋实施了部分强制拆除。


匡先生据此向xx市N区相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xx市N区相关部门以“拆除行为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是经自治组织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等集体讨论决定的,不是xx镇相关部门决定并实施,故涉案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匡先生的复议申请。


匡先生认为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匡先生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近日,针对匡先生不服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市N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匡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诉讼


庭审中,xx市N区相关部门辩称,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律师韩彦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匡先生认为xx镇行政行为违法,向xx市N区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xx市N区相关部门依法具有受理该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匡先生被拆除的房屋(房号为3-0*1)在N区xx镇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匡先生房屋被拆明显属于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依法应由承担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匡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诉讼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xx市N区相关部门认为匡先生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不准确,且涉案争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匡先生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市N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市N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匡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推进,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所以,大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