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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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李某开始在自家承包地里按照人工种植人参的要求开始建设种植大棚,到12月份大棚基本建完。2021年1月11日,**区相关部门**路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李某3日内自行拆除大棚,因村中人称呼李某为小明,**路街道办事处便以“李明”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涉案限拆通知书。
4月6日晚,**路街道办事处通知李某7日要对大棚进行拆除,7日上午八点半左右**路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将李某人参种植大棚强制拆除。
李某对此不服,向**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相关部门于6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发放对象为李明,是**路街道办未调查核实,而作出的错误通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为李某。并且,李某所申请复议的行为是**路街道办2021年4月7日将李某人参种植大棚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应当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错误而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李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相关部门2021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令**区相关部门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区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应诉书,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2021年6月7日**区相关部门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受理此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律师华天骄接受李某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当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错误而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过收集证据、多次进行沟通,向法院提起诉状,最终,经法院调解,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2021年6月7日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受理了此案,获得了胜诉。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被征收人遇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切勿灰心丧气,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