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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马某等11人在某市农场依法租赁土地建设养殖场,后农场告知要强行收回土地。2021年5月,该养殖场业主已陆续收到了法院传票及应诉材料,且农场已起诉该业主要求返还土地、自行拆除养殖场。为了查明该地块是否涉及土地征收,11个申请人于2021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近日,相关机关经审理决定:被申请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没有履行向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告知)的法定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我区于2021年5月29日收到马某等11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局对此申请进行办理。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农场养殖小区”土地属于**农场,且我区并未对该区域下发实施征收工作,管委会(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也未对该区域下发实施征收的有关通知。因土地权限不属于我区且未实施征收工作,故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中的“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规划图”等材料。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马某等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养殖小区地块的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至今没有书面答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电子邮件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律师杨亮指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规定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不能以土地权限不属于我区管辖为由不履行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提出“因土地权限不属于我区且未实施征收工作,故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相关机关认同杨亮律师的意见,确认被申请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0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信息公开至关重要,而且是减少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的的有效且必要途径,作为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减少矛盾,作为被征收方应当主动申请信息公开化解矛盾。


征地拆迁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就要了解更多的维权方式,因此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有必要了然于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