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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纠纷案】杨亮律师:行政诉讼案撤销作出的强拆决定书!!

01  案件概述


崔先生是xx县xx镇xx村委会七队村民,在其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有合法房屋,村小组认为该土地为崔先生父亲所有,且房屋周围也存在相同情况的房屋未拆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4月2日以该地属农用地为由认定为违建要强行拆除并作出《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于同年6月10日拆除崔先生的房屋,并毁损了其屋内财产。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确认违法。崔先生便诉至法院,确认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崔先生获取了被诉的xx镇相关部门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崔先生房屋系违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权,崔先生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镇相关部门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近日,针对崔先生诉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对崔先生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首先,xx镇相关部门执法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崔先生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xx县xx镇xx村委会七队建筑房屋。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xx镇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崔先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崔先生的房屋。因此,xx镇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主体适格。


其次,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案中,崔先生建设的房屋土地在xx县总体规划空间内2015-2030局部图中为一般耕地,在xx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为旱地、林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建设房屋,xx镇相关部门认定崔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但xx镇相关部门同时认为崔先生违反《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适用法规错误。


再次,关于xx镇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律师杨亮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xx镇相关部门认为崔先生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建设房屋违法,虽向崔先生先后作出了《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拆除催告书》,但xx镇相关部门未对崔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处罚崔先生的内容及崔先生享有行政复议、起诉的权利,更不存在催告崔先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就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xx镇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崔先生诉称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采纳。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应不予采纳。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法律之所以对征地拆迁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知情权、申辩权等,保障拆迁户能够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过程中,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认拆迁程序违法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确认了拆迁程序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房屋拆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若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及时审查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程序上存在违法,应委托专业征拆律师介入,依法行使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