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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案】杨亮律师:成功助力农民收回承包田!

01   案件概述


2019年4月18日,xx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省**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9月13日,xx县自然资源局向xx乡xx村委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对拟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及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告知,并在该村委门口进行张贴公示。9月19日,xx县自然资源局上报“一书三方案”等有关材料。9月20日,xx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征地事宜。9月24日,xx县自然资源局向xx乡xx村委会xx村村民组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并在该村委门口进行张贴公示。9月26日,xx县自然资源局、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同时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组织有关村民召开会议征求意见。10月25日,xx乡相关部门作出《xx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信访评估报告》。10月31日,xx县国土资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xx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2020年3月10日,河南省相关部门(被申请人)根据xx市相关部门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xx县征收xx乡等9个乡(镇)xx村东队村民组等1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3902公顷、林地0.8497公顷、园地0.1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7公顷,共计4.4703公顷。作为xx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xx、陈1、陈2、陈3、陈4、陈5、陈6(申请人)不服河南省相关部门(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认为该《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为维权,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机关确认《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河南省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复》行政复议案,某机关作出决定:确认《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律师杨亮指出,行政行为作出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批复》于2020 年3月10日作出,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征地报批材料和答复材料显示,《批复》作出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被征地农户代表意见"一栏,未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其他签字人员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被征地农户。《征地告知书》公告时间不足三十日;相关县以上相关部门未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也没有在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上述问题说明《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外,报批材料中"一书三方案"显示,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没有执行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


最终,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机关作出决定:确认《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征收部门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村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若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再确认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当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趁早寻求救济,越早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获得协商沟通平台的机会越大,解决矛盾纠纷的机率也就越高。切勿浪费任何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