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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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魏先生(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已纸质形式公开以下信息:1.魏先生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2.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xx路与xx街口交接处地块的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图。
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作出并寄送《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收到告知书,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材料属于行政许可的一部分,故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但项目早已开工,不可能不存在相关信息。关于“有关审批材料”,被申请人答复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信息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一部分,应属公开内容。关于“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被申请人告知应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便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近日,申请人魏先生不服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某市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依据《xx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审查后,于2021 年 7 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方式办理。3、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此外,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表中所述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xx路与xx街口交接处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信息。4、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有关审批材料"中涉及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方案、施工图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xx市住建局申请公开,并提供了联系电话,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律师杨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魏先生通过向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两次向xx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已获取部分相关政府信息,但魏先生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以及有关审批材料、安置房地块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等信息未获取。
被申请人在相关系统中仅以"魏先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答复不存在"魏先生 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该地块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该地块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该地块安置房项目整体规划图纸等信息",未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安置项目已开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部分信息理应存在。
最终,行政机关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了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便作出答复,申请人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