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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纠纷案】曾文峰律师:房屋违建强拆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冯某拥有位于某市XX地使用权并自建房屋。某市XX区相关部门以实施“*****整治工程”为由,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具体由被告XX街道办、区水务局负责实施。但XX街道办、区水务局未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法定程序,在未依法与冯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将冯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冯某前面房屋墙体多处破裂。


  冯某认为,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该行为违法,且在强拆过程中,未对冯某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保管,致使屋内物品全部损毁,造成冯某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事后,冯某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冯某位于某市XX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近日,针对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不服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该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冯某位于某市XX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六)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辩称,冯某房屋属违法建筑,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区城管局辩称,冯某所诉行政行为并非区城管局作出,也不是其职权和职责。区水务局辩称,同意XX街道办、区城管局的答辩意见。

  律师曾文峰指出,原某市XX区XX街道办及原该市管理综合执法局XX区分局因机构改革更名,其职能应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即XX街道办、区城管局承继。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对冯某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没有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对冯某进行书面公告、催告并告知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故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对冯某实际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际完成,不具有撤销内容,应予确认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XX街道办、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冯某位于某市XX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屋内物品损失。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对被征收人房屋内造成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金。

  被征收人遇到强制拆除行为,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寻找专业的征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