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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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吴某(申请人)在**市**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地块享有合法承包的土地,的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仍属农用耕地,依法仍由申请人承包经营。但该土地被“**中W公司取水工程设施用地建设项目”非法占地并建设了发电厂设施。
此外,土地上除了建设发电厂设施,还建设了围挡,禁止申请人使用承包的土地,也并未向申请人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次日签收。
其应在2个月内(4月21日前)履职完毕并书面答复,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于是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2月20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责并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履责并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一案,某机关作出决定: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同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局分管领导于2月22日批示,请耕保科会同执法支队办理,特别是违法线索履职。耕保科接收材料后,并进行了调查,于3月11日拟定了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后,因经办人员未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移交至局执法检察支队,导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未及时办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能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因此,被申请人仅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但未能及时履行土地违法线索调查职责。耕地保护监督科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至局执法监察支队尽快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至申请人。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没有及时将履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构成行政不作为。鉴于被申请人于5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吴某要求我局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已经将履职情况书面回复了申请人。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否则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时,应在2个月内履职完毕,并以书面答复的形式送达申请人。而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答复形式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