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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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符先生在**社区的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一处。后X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X分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符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符先生认为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便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关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X分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近日,针对符先生与X市相关部门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确认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X分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市相关部门辩称,上述项目属于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卫生医疗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的法定情形。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发改委及规划等部门出具了复函,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也进行了公示,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并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征收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及补偿方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律师曾文峰指出,符先生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X市相关部门虽提交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但征收决定早于该批复,X市相关部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集体土地已依法批准征为国有,在此情况下,X市相关部门直接按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鉴于征收决定涉及公共利益,且征收过程中,绝大部门被征收人已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仅有3户未能签订协议,可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X市应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并就土地征收做好后续补救措施。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依法确认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X分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上述案例中,X市相关部门直接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