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有采伐证也败诉?陈宣宏律师代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江苏高院提审反转!

01  案件概述

银岸公司承包丰县大河林场林地,约定用于树木种植、果木采摘售卖。后银岸公司将部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转让给张某、李某甲经营采伐。李某甲因资金紧张,又将份额转给李某乙、郝某。二人采伐手续齐全,依规砍树,却被银岸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一审、二审均判李某乙、郝某败诉,二人不服,委托陈宣宏律师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审查后,认定符合再审条件,裁定提审此案,中止原判决执行。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03  法院判决

银岸公司(被申请人)核心主张:李某乙、郝某采伐行为超出合法权限,破坏林地原有种植规划与经营模式,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应赔偿损失。且一审 、二审获支持,法院采信其主张,认定采伐行为构成财产损害,判决李某乙、郝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乙、郝某(再审申请人)核心抗辩:持有合法采伐许可证,采伐范围、数量均严格遵守审批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再审理由: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忽视采伐手续的合法性,错误判令承担赔偿责任;转包链条完整,已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与林木处置权。陈宣宏律师聚焦 “合法采伐不应担责” 核心,提交采伐许可证、转包协议等关键证据,力证当事人无过错。

    法院意见: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是 “手续齐全的采伐行为,是否构成财产损害”:1. 一审、二审未充分审查采伐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对转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存在事实认定瑕疵;2. 案件涉及林地承包、多层转包、行政许可与民事责任交叉,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3. 裁定提审本案,进一步查清事实、明晰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止原判决执行,避免再审期间当事人权益受损。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宣宏:1. 核心争议点:林地多层转包中,采伐许可证≠免责金牌,但合法合规采伐不应被认定为侵权。本案一审、二审混淆 “行政许可合规性” 与 “民事侵权责任”,忽视转包链条的权利转移效力。2. 实务警示:林地转包务必书面明确经营权、林木处置权归属,留存完整合同链与转账记录;采伐前必须办理齐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许可范围、数量采伐,留存审批文件与采伐记录;涉林地纠纷,需同时审查行政许可合规性与民事合同有效性,二者缺一不可。3. 再审展望:高院提审意味着案件迎来反转契机,若能充分举证采伐合法、转包有效,有望撤销原判决,改判李某乙、郝某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