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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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甲科贸有限公司向乙科技有限公司供应货物,但乙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向甲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截止2018年2月28日乙科技有限公司欠甲科贸有限公司货款共279.93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25万元。
乙科技有限公司曾承诺201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在2018年4月25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但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甲科贸有限公司便委托律师韩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279.93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甲科贸有限公司与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乙科技有限公司向甲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93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03 法院最终认为
律师韩广东在法庭中指出:甲科贸有限公司与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科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韩广东的意见,判决乙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甲科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下的货款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韩广东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货款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若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拖欠货款,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寻求律师帮助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