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反转!合同无效≠拿不到钱!瀛台律师代理工程纠纷案,二审上诉成功,当事人获赔370余万!

01  案件概述

2023年11月,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山东某城建集团发包的道路工程,随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施工项目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当事人实际施工,工程款到账后转包方计提管理费并代扣税费后支付。

      2024年6月,当事人施工至灰土、水稳层等阶段后停工,建设、监理等多方签署《工程量签证单》确认施工内容,转包方出具《工程款支付确认单》,承诺付清全部合格工程款。同年7月,涉案路段交付使用,但转包方未依约付款。

     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470余万及逾期利息等。一审法院认定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折价补偿,判决转包方支付工程款260余万+鉴定费20万,驳回逾期利息等诉求。当事人不服,委托瀛台律师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瀛台律师代理意见,作出改判: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当事人工程款36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9万余元,共计超37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瀛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一审判决,精准识别法律适用偏差与事实认定不清,确立针对性上诉策略:1. 论证付款义务独立性:依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发包人仍负有折价补偿义务;《工程款支付确认单》系独立付款承诺,不因原合同无效而失效。2. 主张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指出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系当事人实际损失,转包方作为违法转包主要过错方,应依法赔偿,一审驳回利息诉求属法律适用错误。3. 否定不当扣费:驳斥一审管理费、税费扣减依据,强调转包方未实际履行管理职责,无权计提管理费;未查明税费实际发生情况即扣减,属事实认定不清。

      庭审中,律师提交逻辑严密的上诉状,围绕过错划分、损失赔偿等焦点充分辩论,有效引导合议庭关注当事人合法权益。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瀛台律师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两个核心维度,作出详细分析,明确本案二审胜诉的关键逻辑,为同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参考:1.  合同无效与工程款支付的核心关联:本案的核心误区的是“合同无效即无需支付工程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与工程款支付义务,并非完全绑定。核心判断标准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工程已交付使用,依法视为质量合格),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包、资质瑕疵等原因无效,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亦负有法定付款义务,而非以合同无效为由免除付款责任。2.  逾期利息的主张依据与过错划分:一审法院驳回逾期利息诉求,系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偏差。本案中,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单》,是其对工程款金额、付款期限的独立承诺,与原转包合同效力相互独立,即便原合同无效,该付款承诺仍合法有效。其未按承诺期限付款,属于无合法依据占用当事人资金,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即逾期利息),属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同时,转包方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明知违法转包系违法行为仍主动实施,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理应赔偿当事人因此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一审未支持利息诉求,违背公平原则与立法精神。3.  管理费扣减的合法性认定:一审判决中关于管理费的扣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法转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本质是转包方履行管理职责的对价,但本案中,转包方仅将工程整体转包,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指导等任何管理工作,未履行任何管理义务,无权主张管理费。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即径行扣减管理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4.  同类案件的维权指引:实际施工人在遭遇违法转包、合同无效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无需恐慌,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如工程量签证单、付款承诺、工程交付凭证等),及时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精准识别一审判决中的法律偏差与事实漏洞,重点围绕“工程质量合格”“付款义务独立性”“过错责任划分”三大核心,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