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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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徐先生于2017年9月入职K公司,担任高级技术顾问。双方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口头约定可享有年终奖,且K公司2017、2018年已经实际发放了年终奖。
但2019年度的年终奖却未正常发放。徐先生以要求K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先生的请求。
徐先生不服便委托律师刘检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K公司支付其2019年度的年终奖9万元。
近日,针对徐先生与K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K公司应向徐先生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9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K公司辩称,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约定年终奖,该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向员工支付年终奖。以前公司会根据经济效益,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向徐先生支付奖金,2019年起因公司效益不佳没有年终奖,因此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刘检玲认为,徐先生与K公司虽对年终奖没有书面约定,但徐先生至少从2017年便开始享受年终奖的待遇,由此可知年终奖的发放在K公司已成惯例。K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K公司并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对徐先生所持有的其享有2019年年终奖的主张予以认可。鉴于K公司未对徐先生2019年年终奖的数额举证,结合近两年徐先生年终奖金额的情况,对徐先生所主张的9万元的数额应予采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检玲的意见,K公司应向徐先生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9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检玲提醒大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劳动者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在受到单位口头年终奖承诺时,最好书面约定,形成有效证据,以免事后用人单位反悔,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