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拉锯战,社保缴费成 “关键证据”!刘向飞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胜诉获赔 12.8 万​

01  案件概述

刘某明与北京TST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业绩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委托瀛台律师刘向飞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入职离职时间认定、未签合同责任归属、提成约定真实性等方面均有争议。

仲裁委最终确认北京TST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TST科技有限公司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明 2024 年 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7,927.71 元。

    驳回刘某明要求支付业绩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03  法院判决

刘向飞律师提出,刘某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入职TS公司,担任销售管理岗,月工资固定部分为 20000 元。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将其违法辞退。

     为佐证我方当事人说法,刘某明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社保记录清晰显示,TS公司为其缴纳了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的社保;微信记录虽与人事的对话未涉及工作内容,但可侧面证明入职时间;另有与公司人员 “张某”“邢某某”“谭某某” 的微信沟通记录,其中与 “邢某某” 在 2024 年 2 - 5 月的工作交流,以及 “谭某某” 在 2023 年 8 月 - 2024 年 12 月期间不固定时间、数额的转账记录,刘某明认为这些转账均为工资,其中 2024 年 1 - 6 月的转账金额明确,且与工资标准相符,同时她还强调谭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这些情况,刘某明提出四项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79133 元、发放业绩提成 122000 元、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16305.42 元。

     TS公司全盘否认刘某明的主张。对于社保缴纳记录,公司解释是因社保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工作交接混乱,管理出现疏忽,才导致未及时停缴刘某明的社保,并非代表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刘某明实际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入职,且从 2022 年 10 月起便不辞而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一说。针对刘某明提交的微信记录,公司承认其真实性,但辩称邢某某早已离职,张某在 2024 年 7 月才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前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而谭某某从 2025 年 1 月才开始任职销售,绝非公司实际控制人,那些转账也并非工资。此外,公司坚决否认与刘某明有过业绩提成的约定,认为刘某明的相关诉求毫无依据。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TST公司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向飞分析本案:(一)劳动关系认定关键:刘某明虽主张 6 月 23 日入职,但初期微信记录无工作内容,仲裁委结合合同起始时间认定 7 月 1 日入职。而TS公司主张刘某明 10 月不辞而别却无解除劳动关系证据,最终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得以确认。这警示双方,保存入职通知、考勤记录、离职证明等证据至关重要。

(二)双倍工资差额判定要点

刘某明部分双倍工资诉求因超仲裁时效未获支持,剩余诉求中,公司未能对微信记录及转账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仲裁委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差额。这提醒劳动者及时维权,用人单位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三)业绩提成与赔偿金争议核心

刘某明无证据证明业绩提成约定,公司也无反驳证据,仲裁委依举证规则驳回该诉求。同样,刘某明无法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金请求也未得到支持。可见,在劳动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决定着诉求能否实现,双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