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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纠纷案】刘松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韩某在北京市某区某食品冷库厂做猪肉批发生意,蔡某长期到韩某店买猪肉。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蔡某购买猪肉但未付款,蔡某于同年6月中旬向韩某写下了欠条,内容为:欠猪肉款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之后,蔡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韩某还款3万元,剩余12万未还,且韩某多次向蔡某催还未果。韩某便委托律师刘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向韩某支付所欠的货款12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韩某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蔡某应向韩某支付货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最终认为


刘松律师在法庭中指出:韩某与蔡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蔡某欠韩某12万元货款未支付,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刘松律师还提交了韩某与蔡某的录音,证明蔡某欠付上述货款的事实与韩某催讨货款的事实。


虽韩某与蔡某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韩某作为债权人,应在给予合理催告期的情形下有权随时要求蔡某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蔡某逾期未支付货款给韩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按韩某主张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刘松的意见,判决蔡某应向韩某支付所欠下的货款1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刘松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韩某与蔡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应属有效。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情况下,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生活中,我们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对方出具欠条时,应让对方写清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全名、身份证号、欠款时间、金额、原由、还款时间、及需支付的利息等。获得有利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