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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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李某与程某是同学,2017年1月通过程某担保,李某在甲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外包公司)投入276.455万元,产生利息84.545万元。因资金全部损失,李某和程某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赔偿合同,由程某赔偿李某49.5万元,两年内还清。
2019年10月19日前赔偿30万元整,2020年10月19日前赔偿19.5万元,并每月支付2500元利息。合同签订日至2019年10月10日,程某每月支付2500元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程某未兑现诺言,未归还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多次向程某催讨,但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便委托律师刘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程某赔偿49.5万元本金及利息(按照4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2500元计算)。
近日,针对李某与程某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某向李某赔偿49.5万元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月2500元标准,自2019年11月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程某称不同意李某让其偿还本金49.5万元,因自己并没向李某借款借贷,也未与李某形成欠款和借贷的法律关系;并未向李某担保,李某是与乙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融资登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将资金投入乙融资公司,甲外包公司是居间方负责融资登记,担保人是丙绿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绿植公司);李某自愿向乙融资登记公司投资,投资前应充分了解该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判断投资风险及本金能否收回,李某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与李某签订的赔偿合同,是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签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所签订合同无效。
针对程某的辩解,律师刘松在法庭中提交了李某与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程某于每月10日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500元,另微信聊天中程某还主动通知李某收款;银行交易明细及视频,证明李某通过程某妻子向甲外包公司投入资金,其程某妻子是甲外包公司董事长助理及法定代表人,李某并非多次通过微信威胁程某妻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程某于2018年10月19日主动与李某联系签订赔偿合同。
律师刘松还指出,李某与程某之间签订赔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故李某要求程某按照签订合同约定赔偿49.5万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程某每月应支付2500元利息,现其于2019年10月10日支付最后一笔利息,故李某要求程某自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利息的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刘松的意见,判决程某应向李某赔偿49.5万元本金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瀛台律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刘松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投资需谨慎,选择担保须经法定程序,为他人担保有风险,担保人在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应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为其签字,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