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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17日,SH公司就北京大兴三合庄JSFH项目景观工程分包给WL公司施工,与WL公司签订《北京大兴三合庄JSFH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工期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之后SH公司就增加临时雨污水工程与WL公司签订了《北京大兴三合庄JSFH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范围等内容。WL公司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2022年4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SH公司与WL公司就JSFH项目景观工程、临时雨污水工程进行了结算,JSFH项目景观工程合同金额 12 944 638.02元,结算金额14 755 254.98元,临时雨污水工程合同金额751842.66元,结算金额751 842.66元。SH公司仅支付WL公司JSFH项目景观工程款14 017 492.23元,临时雨污水工程款714 250.53元,尚欠质保金775 354.88元未支付。现上述施工项目质保期早已届满。经催要,时至今日,SH公司仍未向WL公司支付欠款775 354.88元。FDY公司为SH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SH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被告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委托瀛台侯军奎、李冲冲律师进行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北京S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WL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775 354.88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03 法院判决
SH公司辩称:对于诉讼请求1金额有异议,我方提交的扣款通知单、交叉货款事项审批表、付款申请、现场待维修事项照片显示工程款存在5869元的扣款,并非WL公司主张的775 354.88元。不认可该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应是质保金支付节点为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后两年,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款项。根据合同16.1.2条第7款规定如申请保修款需提交保修款申请表,本项目已发生变更签订台账同时把内容一致的明细电子版发送至成本经理电子邮箱,如承包人未按时按要求提交此等申请表或相关材料,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该付款申请,鉴于WL公司未将上述资料提交我方,我方认为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对于利息的起付节点,即便存在应该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本金应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基数,且需调低相应的利率。根据合同16.1.2条第7款规定,相应的利息我方也不应承担。两被告均为独立的有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前述款项为我方债务,与FDY公司无关。FDY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FDY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侯律师、李律师提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支付工程款问题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WL公司与SH公司签订的《北京大兴三合庄JSFH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前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SH公司尚欠WL公司质保金775 354.88元。SH公司主张在双方工程款结算后发生修复费用5869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WL公司知晓工程质量问题明确拒绝修复的情形下SH公司另找第三方进行修复,故SH公司扣除前述5869元的主张依据不足。WL公司要求SH公司支付工程款775 354.8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FDY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FDY公司为SH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以证明SH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自己的财产,故FDY公司应对SH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李冲冲提醒大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