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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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7年10月20日,武汉A物流公司与北京B物流公司签订外线汽运服务合同,约定武汉A物流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北京B物流公司提供货运车辆用于货物运输,履约保证金2万元。
2017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预定延长合作期间至2019年4月30日,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但2019年3月起,北京B物流公司便未支付运输费。2019年7月29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北京B物流公司欠付运费及押金68.95万元,并约定北京B物流公司进行分期支付,但北京B物流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武汉A物流公司委托律师曹雪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B物流公司向其支付运输款68.95万元及利息。
近日,针对武汉A物流公司与北京B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北京B物流公司应向武汉A物流公司支付运输款68.95万元及利息。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律师曹雪梅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的账单显示北京B物流公司欠付武汉A物流公司运输费为68.95万元,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佐证。北京B物流公司对于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对运输费予以认定。曹雪梅律师还指出,北京B物流公司违反约定,未按时支付运输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武汉A物流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的意见,北京B物流公司应向武汉A物流公司支付运输款68.95万元及利息。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违约问题,对于不能进行有效解决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