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XX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策划公司)与XX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综合超市公司)签订装饰合同,XX策划公司将具体施工工作交给乔女士完成,乔女士与XX策划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装饰工程实际由乔女士垫付工程款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完成后,XX策划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乔女士作为事实合同的一方,有权向XX策划公司提起诉讼。
经一审判决XX策划公司给付乔女士79万元工程款。XX策划公司不服,并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乔女士便委托律师李婷为其代理,请求法院驳回XX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近日,针对XX策划公司与乔女士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XX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XX策划公司申请再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乔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乔女士辩称,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已知本案诉讼,但拒不出庭,放弃答辩权利。XX策划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律师李婷指出,再审申请人认可装饰工程由被申请人实际垫付工程款并进行制作、安装、施工。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作为装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再审申请人处承接该项目,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具有事实依据。鉴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证据杂乱繁琐,无法充分证明,故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认同律师李婷的意见,驳回XX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婷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拖欠工程款相关的案件,动辄几百万乃至上千万资金,其中证据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如果不重视证据的留存,将会遭受巨大损失。除纸质证据外,如人证以及在合法情况下拍摄的视频,电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收集。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件情形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