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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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宋XX是宋某之子。宋XX、宋某与T社区养老院签订《养老院入住合同》,约定由宋某入驻T社区养老院,并提供养老服务。宋某支付了养老服务费。
后因疫情为由,T社区养老院终止宋XX对宋某的探视,且未将宋某的身体状况异常通知宋XX。
2020年4月10日,宋某因严重休克、呼吸衰竭由宋XX要求T社区养老院解除外出限制送往北京某医院,被诊断患有重度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严重营养不良等疾病。随后转入其他医院,经治疗及多次抢救,不幸死亡。
T社区养老院对宋某健康、安全及生活有照顾义务,对其身体状况有通知其他家属的义务,因T社区养老院的原因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宋XX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T社区养老院赔偿因宋某死亡而支付医疗费、养老服务费、交通费、护理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病历复印费等共计90万元。
近日,针对宋XX与T社区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T社区养老院向宋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养老服务费等共计14.5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T社区养老院同意退还1万元的押金和多收取的养老服务费2698元,其他费用不同意退还和赔偿。认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宋某的死亡是因病与养老院无关。
律师徐宪杰指出,《养老院入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T社区养老院存在举证不能,已构成违约。
宋XX主张向T社区养老院支付的全部费用予以退还,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部分服务内容,应根据违约程度退还部分费用和全部押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T社区养老院向梁某、宋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养老服务费等共计14.5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额。
本案养老院因疏于照顾,且怠于将老人身体情况及时通知家人导致老人病亡,应视为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养老院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需要举证老人发生病危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与养老院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养老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为了推动养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在签订入住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按法律法规梳理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