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审判决支付我方当事人工资+佣金7万余元,李冲冲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二审,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吴某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入职ZJWJ公司,2021 年 5、6 月份离职,职位为房产销售。吴某主张其作为中介成交中骏西山天峰房屋一套,ZJWJ公司欠付其提成款 75 313 元。

     2023 年 11 月 17 日,吴某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ZJWJ公司:付 2020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卖房工资(佣金)75 313 元。2024 年 1 月12 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3]第***号裁决书,裁定:驳回吴某之仲裁申请。吴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李冲冲律师诉至法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ZJW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某2020年11月14日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卖房工资(佣金)73 809.17元。

    后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冲冲律师继续代理本案。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ZJWJ公司主张吴某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但其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李律师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其为案涉房产成交的经纪人。ZJWJ公司依据案外人美安居公司管理后台《客户详情》截屏及系统录屏光盘主张案涉房产成交的经纪人系骆某,但根据美安居公司陈述,系统信息不必然是实际成交经纪人。故对ZJWJ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提成标准,而ZJWJ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某的佣金标准,也未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采信吴某主张,认定ZJWJ公司应支付吴某案涉期间佣金 73 809.17 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业务提成奖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果从事销售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销售提成的各项内容明确约定,比如提成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是否要求销售回款达到一定比例才发放提成等。

     如果劳动合同书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在公司内部公示等信息、邮件、补偿协议等均可视为对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如果在实践中,发生了提成奖相关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建议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