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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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年8月14日,陶某以袁XX的名义购买LK公司生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FH*************,车牌号×××,购车款(含税)130.15万元,另花费车辆购置税2.34万元。该车挂靠在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陶某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
2020年8月28日2时46分,该车在北京市N区X镇京沪高速出京方向X服务区南100米处发生火灾,主挂车及车上货物全损。驾驶员钱先生立即报119火警。同年9月19日,北京市N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车头副驾驶位置下面,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陶某认为,LK公司生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车辆发生自燃而使得主挂车全损及其它损失。LK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多次向LK公司索赔,但LK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陶某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LK公司赔偿购车款130.15万元、购置税2.34万元、货物损失5.68万元、挂车(车牌号:×××)损失5万元、救援费7820元,共计144.05万元。
近日,针对LK公司与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LK公司赔偿陶某购车款124.34万元、购置税2.18万元、救援费7820元,共计127.30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LK公司辩称,陶某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上述车辆所有权人并非陶某,应裁定驳回陶某起诉;陶某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而LK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如法院认为陶某主体适格,应判决驳回其诉求;陶某没有证据证明LK公司生产车辆存在缺陷,陶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陶某自行承担,应驳回陶某的诉求。
律师徐宪杰指出,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陶某提交挂靠协议、转账记录以及袁XX、王XX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故由其提起相应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陶某提交的北京市N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是火灾事故认定的权力部门对事故的认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认定了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可以排除外来因素引发车辆燃烧的情况。同时,案涉车辆在事发时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且LK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者陶某使用不当所致。因此,根据上述情况,陶某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其完成了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因LK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故其理应赔偿陶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关于购车款及购置税,在考虑车辆使用折旧的情况下,结合车辆的使用期限及陶某提交的证据予以支持。关于救援费用,此项损失系火灾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且数额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LK公司赔偿陶某购车款124.34万元、购置税2.18万元、救援费7820元,共计127.30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上述案例中,导致火灾的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可排除外来因素引发车辆燃烧的情况。因此,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