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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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19年5月26日,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xx私房菜》授权定制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xx私房菜》软件开发,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原告提交定制产品的技术内测版本(内测版本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前)和最终版本(最终版本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前),原告按照约定安排支付被告总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圆整)的定制费。另,协议第3.1.5条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限向原告交付符合原告要求的定制产品,应按照本协议项下全部定制费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迟延交付期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协议第10.4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和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之任何规定,应赔偿守约方所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所称的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在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首笔定制费即人民币20万元后,由于被告所提交的阶段性产品质量始终无法达到原告的要求,原告于2019年8月向被告提出协商解约,但被告不予理会并自行停止开发定制产品,后续原告以QQ、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告未得到回复。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定制产品的技术内测版本和最终版本.
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现瀛台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授权定制开发协议及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制费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律师费等诉求。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瀛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xx私房菜》(暂定名)授权定制开发协议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以上共计27000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严格合同履行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3 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原告当事人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娱乐公司签订的《xx私房菜》(暂定名)授权定制开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同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南京某娱乐公司在合同中使用外包人员进行美术设计,但并未向原告公司告知,如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能力进行相关研发,应当及早向原告公司披露,在合同签订前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娱乐公司均未就此进行披露,此举势必影响原告公司对交易对象的选择。而被告南京某娱乐公司又以合同美工设计沟通修改导致合同延期。可见,被告南京某娱乐公司对于未能按期交付合格软件负有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已经函告被告公司解除合同,被告业已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事宜所达成的协议相关的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开发方通过计算机软件编程的方式实现委托方特定功能需求,合同履行最终交付的通常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常因开发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委托方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等,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于合同的签订及效力、合同约定的开发要求、开发要求的变更、合同约定开发期限的变更、开发成果开发及交付记录、开发成果是否达到约定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开发方是否应退还服务费、委托方是否应支付尾款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广义下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合同的生效、违约、解除等一般性的相关规定。由于该类案件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一个双方共同创作、相互配合和支持的过程,从需求文档、UI设计、功能变更、需求新增、测试、上线等,整个开发过程较为繁杂,且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将会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技术问题。故,当事人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应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与合同相关的过程性文件、来往记录等,以便产生诉讼争议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